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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8/21 9:18:07 点击:5185 属于:新闻动态

药品批发企业

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国家批准销售的紧急避孕药除外)。

2. 批发企业药品质量负责人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责任人。

3. 经营、购买、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资质如下:

1)、具有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2)、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其他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

3)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个体诊所、性保健用品经营单位及任何个人;

4、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供货时,必须索要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证明文件原件进行审核  即: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必须注明有妇产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服务范围中必须注明人工流产、药物流产或引产项目)的副本。与相关部门核对无误后,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和采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并留存备查。

5、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销售记录。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有合法票据;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等凭证与货相符。


终止妊娠药品目录:  

1.米非司酮(经国家批准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

2.卡前列素;

3.卡前列甲酯;

4.米索前列醇;

                          5.天花粉蛋白;芫花萜。

                                武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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